最高法院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八十七年度台附字第二二號
上 訴 人 甲○○
被
上訴人 曾龍雄
右上訴人因被上訴人
偽造文書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十二月十五
日第二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八十六年度附民更字第一號),提起上訴,本院判
決如左:
主 文
原判決撤銷,發回台灣高等法院。
理 由
查第三審法院認為刑事訴訟之上訴有理由,撤銷原審判決,而將該案件發回
原審法院
者,應併就附帶民事訴訟之上訴,為同一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條規定甚明。
本件上訴人因被上訴人偽造文書案件,檢察官不服原審所為之刑事第二審判決提起上
訴,上訴人亦不服原審法院所為第二審附帶民事訴訟判決,提起上訴,茲刑事訴訟部
分既經本院撤銷,將該案件發回原審法院,依上開規定,附帶民事訴訟部分,自應併
予發回,期臻一致。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四 月 九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 謝 家 鶴
法官 羅 一 宇
法官 花 滿 堂
法官 陳 世 淙
法官 林 永 茂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四 月 十四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