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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87 年度台附字第 26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87 年 04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違反著作權法
最高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八十七年度台附字第二六號   上 訴 人 甲○○   被上訴人 乙○○ 右上訴人因被上訴人違反著作權法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八月七 日第二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八十六年度重附民字第三二號),提起上訴,本院 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判決撤銷,發回台灣高等法院。 理 由 查第三審法院認為刑事訴訟之上訴有理由,撤銷原審判決,而將該案件發回原審法院 者,應併就附帶民事訴訟之上訴,為同一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條規定甚明。 本件被上訴人乙○○違反著作權法案件,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不服原審所為之 刑事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亦不服原審法院所為第二審附帶民事訴訟判決,提 起上訴到院,刑事訴訟部分既經本院撤銷,將該案件發回原審法院,依上開規定,附 帶民事訴訟部分,自應併予發回,期臻一致。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四 月 十六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 紀 俊 乾 法官 楊 商 江 法官 黃 正 興 法官 楊 文 翰 法官 王 居 財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四 月 二十一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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