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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87 年度台附字第 27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87 年 04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竊佔
最高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八十七年度台附字第二七號   上 訴 人 甲○○   被上訴人 乙○○ 右上訴人因被上訴人竊佔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一月二日第二審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八十六年度附民字第五三一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刑事訴訟知無罪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又上開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 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規定甚明。至於同法第五百零 六條第一項所稱之刑事訴訟第二審判決,係指同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諭知無罪以外 之判決而言。如刑事訴訟第二審係為無罪之判決,其附帶民事訴訟之上訴仍應受刑事 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二項之限制。本件刑事訴訟部分,原審係以第一審法院諭知被 上訴人無罪,並無不合,因而駁回檢察官在第二審之上訴。上訴人竟單獨就附帶民 事訴訟部分提起第三審上訴,依首揭說明,自非合法。本件上訴應從程序上予以駁回 。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條前段、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四 月 十六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陳 錫 奎 法官 王 德 雲 法官 洪 清 江 法官 吳 昆 仁 法官 李 伯 道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四 月 二十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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