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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87 年度台附字第 28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87 年 04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誣告附帶民事訴訟
最高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八十七年度台附字第二八號   上 訴 人 丙○○   被 上訴 人 乙○○   兼   右   法定代理人 甲○○ 右上訴人因被上訴人乙○○誣告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十二月二 十三日第二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八十六年度附民字第六一○號),提起上訴, 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刑事訴訟知無罪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又上開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 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規定甚明。至於同法第五百零 六條第一項所稱之刑事訴訟第二審判決,係指同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諭知無罪以外 之判決而言。如刑事訴訟第二審係為無罪之判決,其附帶民事訴訟之上訴仍應受刑事 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二項之限制。本件刑事訴訟部分,原審係撤銷第一審論處被上 訴人乙○○誣告罪刑之不當判決,改判諭知該被上訴人無罪,並已確定在案。上訴 人竟單獨就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提起第三審上訴,依首揭說明,自非合法。本件上訴應 從程序上予以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條前段、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四 月 十七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黃 劍 青 法官 劉 敬 一 法官 林 增 福 法官 邵 燕 玲 法官 張 清 埤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四 月 二十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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