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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87 年度台附字第 29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87 年 04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背信附帶民訴損害賠償
最高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八十七年度台附字第二九號   上 訴 人 乙 ○ ○             送達代   代 理 人 蔡調彰律師        陳煥生律師        林維堯律師   被上訴人 甲○○○ 右上訴人因自訴被上訴人背信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十一月二十 六日第二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八十五年度附民字第三九二號),提起上訴,本 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判決撤銷,發回台灣高等法院。 理 由 查第三審法院認為刑事訴訟之上訴有理由,撤銷原審判決,而將該案件發回原審法院 者,應併就附帶民事訴訟之上訴,為同一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條規定甚明。 本件上訴人因被上訴人背信案件,不服原審所為之刑事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 亦不服原審法院所為第二審附帶民事訴訟判決,提起上訴到院,刑事訴訟部分既經本 院撤銷,將該案件發回原審法院,依上開規定,附帶民事訴訟部分,自應併予發回, 期臻一致。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四 月 二十三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 謝 家 鶴 法官 羅 一 宇 法官 花 滿 堂 法官 陳 世 淙 法官 林 增 福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四 月 二十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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