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八十七年度台附字第三○號
上 訴 人 乙○○
被
上訴 人 丙○○
甲○○
右上訴人因自訴被上訴人等誣告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中華民國八十六年
九月二日第二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八十六年度重附民更字第六十三號),提起
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判決撤銷,發回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
理 由
查第三審法院認為刑事訴訟之上訴有理由,撤銷原審判決,而將該案件發回
原審法院
者,應併就附帶民事訴訟之上訴,為同一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條規定甚明。
本件上訴人乙○○自訴被上訴人丙○○、甲○○誣告案件,上訴人不服原審所為之刑
事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亦不服原審法院所為第二審附帶民事訴訟判決,提起上訴到
院,刑事訴訟部分既經本院撤銷,將該案件發回原審法院,依上開規定,附帶民事訴
訟部分,自應併予發回,期臻一致。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四 月 二十三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 謝 家 鶴
法官 羅 一 宇
法官 花 滿 堂
法官 陳 世 淙
法官 林 增 福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四 月 二十八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