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一○六三號
上 訴 人 甲○○
右
上訴人因妨害風化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四月二十二
日第二審更審判決(八十七年度上更㈡字第六六號,
起訴案號: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檢
察署八十四年度偵字第八七八八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按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七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
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不得為之,是
當事人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
如果
上訴理由狀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
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
不當,或所指原判決之違法情事,顯與
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
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
予以駁回。本件原判決綜合調查
證據之
結果,撤銷第一審不當之判決,改判依
牽連犯關係從一重論處上訴人甲○○對於女子
乘其相類
心神喪失,不能抗拒而為猥褻之行為罪刑,已詳敘其所憑之證據及認定之理
由,並說明上訴人確有乘被害人林○○熟睡之際,撫摸其大腿,已據林○○證述明確
,而林○○之弟、妹亦證述上訴人確有侵入伊等臥室,
參酌上訴人亦坦承有侵入臥室
,拍打林○○大腿之情事,認上訴人於深夜侵入林○○臥室,趁其熟睡之際撫摸其大
腿,顯然意在猥褻,對上訴人否認犯罪,指係想請林○○轉告其母付伊薪水之辯詞,
如何不足採信,均已依據卷內資料詳予指駁,從形式上觀察,並無任何違背法令之處
。
上訴意旨,並未依據卷內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如何違背法令,徒憑己意,稱其若意
在猥褻,當無拍打叫醒林○○之理云云,重複為事實之爭辯,並對原審採證認事職權
之適法行使,任意指摘,
難謂已符合
首揭法定上訴要件,其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
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八 年 三 月 四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 謝 家 鶴
法官 洪 文 章
法官 花 滿 堂
法官 陳 世 淙
法官 洪 佳 濱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八 年 三 月 十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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