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一○六七號
上 訴 人 甲○○
右
上訴人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三
月二十五日第二審判決(八十七年度上訴字第三二一號,
起訴案號:臺灣雲林地方法
院檢察署八十六年度偵字第五七一九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按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七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
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不得為之,是
當事人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
如果
上訴理由狀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
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
不當,或所指原判決之違法情事,顯與
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
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
予以駁回。本件原判決綜合調查
證據之
結果,以上訴人於第一審審理時對於行賄之
犯行已
坦承不諱,核與
證人林松寅、謝政
哲證述情節相符,因而維持第一審論處上訴人甲○○對於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
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
行求賄賂罪刑之判決,駁回其在第二審之上訴,已詳敘所憑之證
據及認定之理由,並對上訴人
嗣後
翻異前供否認犯罪之辯詞,如何不足採信,均已依
據卷內資料詳予指駁,核與採證法則並無違背。
上訴意旨稱其雖
自白有行賄之意思,
但沒有實行,其真意僅係開玩笑,原審未就當時情形
審酌上訴人是否已為犯罪行為之
實行,有違
證據法則云云,顯未依據卷內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如何違背法令,置其自
白及原判決之明白論斷於不顧,徒憑己意,任意指摘,
難謂已符合
首揭法定上訴要件
,其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八 年 三 月 四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 謝 家 鶴
法官 洪 文 章
法官 花 滿 堂
法官 陳 世 淙
法官 洪 佳 濱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八 年 三 月 十五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