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一○六八號
上 訴 人 甲○○
選任辯護人 范光柱
律師
右
上訴人因違反懲治盜匪條例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五月五日第
二審判決(八十七年度上訴字第一一八七號,
起訴案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八
十六年度偵字第五一六○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按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七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
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不得為之,是
當事人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
如果
上訴理由狀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
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
不當,或所指原判決之違法情事,顯與
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
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
予以駁回。本件原判決綜合調查
證據之
結果,維持第一審論處上訴人甲○○共同
意圖為自己
不法之所有,以強暴
致使不能抗
拒而取他人之物罪刑之判決,駁回其在第二審之上訴,已詳敘所憑之證據及認定之理
由,並對上訴人
嗣後所辯係遭
脅迫而參與犯案云云,如何不足採信,均已依據卷內資
料詳予指駁,從形式上觀察,並無任何違背法令之處。而強盜罪之構成,以其所實施
之強暴、脅迫,達於使人不能抗拒為已足,不以被害人是否成傷為必要,原判決
參酌
上訴人之
自白及被害人之指述,認上訴人確有以石頭丟擊被害人之強暴行為,並無不
合。
上訴意旨置其自白及原判決之明白論斷於不顧,以卷內並無被害人之傷單,而否
認以石塊攻擊被害人之事實,
核屬事實之爭執,顯未依據卷內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如
何違背法令,
難謂已符合
首揭法定上訴要件,其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八 年 三 月 四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 謝 家 鶴
法官 洪 文 章
法官 花 滿 堂
法官 陳 世 淙
法官 洪 佳 濱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八 年 三 月 十五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