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一○七四號
上訴人 甲○○
右
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十二月
十七日第二審判決(八十七年度上訴字第四七二三號,
起訴案號:台灣桃園地方法院
檢察署八十七年度偵字第一四○八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查
上訴期間為十日,自
送達判決後起算,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九條前段定有明文。
本件上訴人甲○○因非法販賣安非他命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原審判決後,
於民國八十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送達於上訴人收受,有
送達證書附卷
可按,其係
另案
在台灣桃園監獄執行之受戒治者,於逾十日之上訴期間後,始於八十八年一月五日向
台灣桃園監獄提出
上訴狀,有該監獄所蓋日期戳
可稽,其上訴期間之末日(八十八年
一月四日),又非星
期日、紀念日、或其他休息日,且不扣除
在途期間,
乃竟於該一
月五日始行提起上訴,顯已逾期,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八 年 三 月 五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施 文 仁
法官 陳 炳 煌
法官 張 淳 淙
法官 林 錦 芳
法官 洪 明 輝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八 年 三 月 十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