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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88 年度台上字第 1099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88 年 03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強姦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一○九九號   上 訴 人 甲○○ 右上訴人因強姦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十二月三十日第 二審判決(八十七年度上訴字第二七四六號,起訴案號: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八 十七年度偵字第一七九四一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判決撤銷,發回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 理 由 本件原判決認定,上訴人甲○○於民國八十七年七月二十六日凌晨四、五時之間,在 台中市○○○○街○○○號五樓五○一室所租之套房內床上,對於未滿十四歲之少女 ○○○,以身體壓住,至使不能抗拒,將陰莖插入其陰道,予以強姦,經被害人及其 父告訴等情。因而撤銷第一審判決,論處上訴人強姦罪刑,無非以告訴人在警訊及偵 、審中指訴、上訴人亦承認曾親吻告訴人並撫摸其胸部之供述為主要論據。惟查上訴 人矢口否認姦淫被害人之事實,而被害人既指訴上訴人陰莖插入其陰部,又稱其以前 未曾與他人發生性關係云云,則被害人處女膜有無破裂,自應為被害人指訴真偽判斷 之重要佐證。原判決以:被害人雖未提出診斷證明書以證明其處女膜破裂,但姦淫是 否得逞,以兩性生殖器官已否接合為準,不以處女膜破裂為斷,被害人於被姦淫後二 十餘日提出告訴,其處女膜苟有破裂,亦應為舊痕,無從為認定上訴人姦淫被害人之 證據云云,因認無檢驗被害人處女膜是否破裂之必要。此純從消極方面言之,就積極 方面言,一般婦女被男性姦淫,其處女膜多會破裂,僅有少數體質特殊者例外,為普 通之常識。被害人既指訴上訴人陰莖插入其陰道,倘其處女膜未破裂而又不屬於處女 膜不易破裂之體質,則其指訴事實是否與實情相符,即不能謂無疑﹖原審未就此詳細 調查判斷,遽採被害人指訴為判決基礎,其職權調查證據之能事,尚嫌未盡。其次, 卷內資料,被害人指訴其被上訴人強姦時,已十四歲,其對兩性關係,應有相當認 識。但其被強姦後,並未即時離開上訴人,以後連續三日,白天至檳榔攤上班,晚間 仍回上訴人住處與之同床共眠,不畏上訴人再加侵害。此為不尋常之事。其真正原因 如何﹖對於被害人指訴真偽之判斷,亦非全無關係。原審未予究明,遽行判決,亦嫌 速斷。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不當,非無理由,應認有撤銷發回更審之原因。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七條、第四百零一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八 年 三 月 十一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 吳 雄 銘 法官 羅 一 宇 法官 池 啟 明 法官 石 木 欽 法官 王 憲 義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八 年 三 月 十二 日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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