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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88 年度台上字第 1197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88 年 03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妨害風化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一一九七號   上 訴 人 甲○○ 右上訴人因妨害風化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五月二十一日第二審 判決(八十七年度上訴字第一五三三號,起訴案號:台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六 年度偵字第七八四○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七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 訴理由狀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 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 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本件原判決維持第一審論處上訴 人甲○○連續姦淫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女子累犯罪刑之判決,駁回上訴人在第二 審之上訴,已詳敍認定犯罪事實之依據及憑以認定之理由,從形式上觀察,原判決並 無任何違背法令之處。查原審於民國八十七年五月十四日審判,訊問上訴人已先告知 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所列事項,有該日審判筆錄附卷可憑(見原審卷二十八頁), 上訴意旨指原審未為該項告知,殊屬無據。又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條第一項之姦淫幼女 罪,不以行為人明知被害人為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人為必要。其有姦淫十四歲以 上未滿十六歲女子之不確定故意者,亦應成立本罪,上訴人於第一審自承被害人陳女 (000年0月0日生)當時有告知即將升高中一年級(見一審卷十二頁),依一般 虛歲七歲就讀國小一年級計算,上訴人有姦淫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女子之不確定故 意甚明。原判決依憑上訴人在第一審之供述,認上訴人成立該罪,信而有徵,上訴意 旨未依據卷證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如何違背法令,置原判決之論敍於不顧,對原審 採證認事之職權行使,任意指摘,難謂已符合首揭法定上訴要件,其上訴違背法律上 之程式,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八 年 三 月 十一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 謝 家 鶴 法官 洪 文 章 法官 花 滿 堂 法官 陳 世 淙 法官 洪 佳 濱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八 年 三 月 十八 日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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