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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88 年度台上字第 1201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88 年 03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瀆職等罪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一二○一號   上訴人 戊○○   被 告 丙○○       丁○○       甲○○       辛○○       乙○○       壬○○       己○○       庚○○ 右上訴人因自訴被告等凟職等罪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中華民國八十七年 五月十三日第二審判決(八十七年度上訴字第一一五二號,自訴案號:台灣台中地方 法院八十六年度自字第一二三四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七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 訴理由狀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 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 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本件原判決維持第一審知自訴 不受理之判決,駁回上訴人戊○○在第二審之上訴,已詳敍依據及理由,從形式上觀 察,原判決並無任何違背法令之處。上訴意旨雖以上訴人於第一審係自訴「被告丙○ ○等八名公務員共同凟職、偽造公文書、妨害自由案件」,第一審判決案由却載「右 列被告因凟職等案件」,原審判決案由亦載「右上訴人因被告等凟職案件」,均未就 上訴人自訴及上訴之案由、事實、案件、證據為調查、判決,顯屬違法云云。然第一 審判決對上訴人自訴之案件,其案由雖概括載為「凟職等」案件,原審判決案由雖簡 略載為「凟職」案件。然判決理由內均已就上訴人自訴被告丙○○等人凟職、偽造公 文書、妨害自由事實,認定如何不得自訴,予以說明,且原審既係維持第一審所為不 受理判決,自無庸就上訴人自訴之事實,為實體調查,原判決殊無違法可言。上訴意 旨置原判決之論敍於不顧,徒憑己見,任意指摘原判決不當,難謂已符合首揭法定上 訴要件,其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八 年 三 月 十一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 謝 家 鶴 法官 洪 文 章 法官 花 滿 堂 法官 陳 世 淙 法官 洪 佳 濱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八 年 三 月 十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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