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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88 年度台上字第 1211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88 年 03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偽造文書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一二一一號   上 訴 人 甲○○ 右上訴人偽造文書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五月二十日第二審判 決(八十七年度上訴字第一四三七號,起訴案號: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六年 度偵字第九一五一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七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不得為之。是當事人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 如果上訴理由狀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 不當,或所指原判決之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 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本件原判決綜合調查證據之 結果,撤銷第一審不當之判決,改判論處上訴人甲○○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公眾及他人累犯罪刑,已詳敍所憑之證據及認定之理由,並對上訴人否認犯罪之辯 詞,如何不足採信,均已依據卷內資料詳予指駁,從形式上觀察,並無任何違背法令 之處。上訴意旨,並未依據卷內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如何違背法令,仍執陳詞,稱告 訴人洪枝花既對上訴人提出妨害家庭之告訴,上訴人豈有未經洪枝花同意,甘冒刑責 ,偽造撤回告訴狀之理﹖本件實因告訴人和解後,因未能取得和解金,故事後反悔 云云,而為事實之爭辯,並對原審採證認事職權之適法行使,任意指摘,難謂已符合 首揭法定上訴要件,其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八 年 三 月 十一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 謝 家 鶴 法官 洪 文 章 法官 花 滿 堂 法官 陳 世 淙 法官 洪 佳 濱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八 年 三 月 十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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