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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88 年度台上字第 1469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88 年 03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妨害風化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一四六九號   上 訴 人 甲○○ 右上訴人因妨害風化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六月十一日第二審判 決(八十六年度上訴字第五一六二號,起訴案號:台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六年 度偵字第三二六七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七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 訴理由狀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 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 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本件原判決綜合調查證據之結果 ,認上訴人甲○○連續犯有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條第二項姦淫未滿十四歲之女子罪之事 實,因而撤銷第一審之科刑判決,改判論上訴人以上開罪名,並依同法條第一項所定 之刑,處以有期徒刑伍年貳月,復認有褫奪公權之必要,併予宣告褫奪公權陸年,已 詳敍認定犯罪事實之依據及憑以認定之理由,並對上訴人否認犯罪之辯詞,如何不足 採信,均已依據卷內資料予以指駁及說明,從形式上觀察,原判決並無違背法令情形 。上訴意旨僅謂:伊確未姦淫被害人即女童郭○○,郭女陰部縱有擦傷,亦與伊無關 ,郭女及其母郭王○英之指訴,並不實在等語,係就原判決已詳為論斷與說明之事項 ,單純為事實上之爭執,而就原判決究有如何違背法令情形,並未依據卷內資料具體 表明,顯與法定上訴第三審之形式要件不符,其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本院為法律審,上訴人請求隔離訊問被害人,訊明其乾爹究為何人﹖現住何處,無從 調查審酌,附為敍明。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八 年 三 月 二十五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 謝 家 鶴 法官 洪 文 章 法官 花 滿 堂 法官 陳 世 淙 法官 洪 佳 濱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八 年 三 月 三十一 日 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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