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88 年度台上字第 1472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88 年 03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違反勞工安全衛生法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一四七二號   上 訴 人 德昌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上 訴 人   兼右代表人 盧瑞堂   共   同   選任辯護人 陳英鳳律師 右上訴人等因違反勞工安全衛生法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六月十 八日第二審判決(八十七年度上訴字第一二三○號,起訴案號: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 察署八十六年度偵字第九八○五、一一○五二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六條所列各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 法院,法有明文。本件上訴人等因違反勞工安全衛生法案件,原審係依同法第三十一 條第一、二項論處罪刑,核屬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六條第一款之案件。依首開說明 ,既經第二審判決,自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上訴人竟復提起上訴,顯為法所不許 。雖起訴書以盧瑞堂所為牽連犯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第二項罪刑,惟原審既認此部分 不能證明犯罪,而不另為無罪之知,自係有利於盧某,其不得對之聲明不服,該論 罪部分既屬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案件,仍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附此指明。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八 年 三 月 二十五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 謝 家 鶴 法官 洪 文 章 法官 花 滿 堂 法官 陳 世 淙 法官 洪 佳 濱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八 年 四 月 六 日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