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88 年度台上字第 1506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88 年 03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偽造有價證券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一五○六號   上 訴 人 甲○○ 右上訴人偽造有價證券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三月十 一日第二審判決(八十六年度上訴字第九二一號,起訴案號:台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 署八十五年度偵緝字第一六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七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 訴理由狀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 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 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本件原判決撤銷第一審不當之判 決,改判依牽連犯關係,從一重論處上訴人甲○○連續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有價 證券罪刑,已詳敍認定犯罪事實之依據及憑以認定之理由,並對上訴人否認犯罪之辯 詞,如何不足採信,均已依據卷內資料予以指駁及說明,從形式上觀察,原判決並無 任何違背法令之處。上訴意旨未依據卷證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如何違背法令,僅謂 不能因寫字就認定上訴人偽造有價證券,請查清楚再判刑云云,難謂已符合首揭法定 上訴要件,其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八 年 三 月 二十五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 謝 家 鶴 法官 洪 文 章 法官 花 滿 堂 法官 陳 世 淙 法官 洪 佳 濱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八 年 四 月 六 日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