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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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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88 年度台上字第 2443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88 年 05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公共危險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二四四三號   上 訴 人 甲○○ 右上訴人公共危險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一月十九日第二審判 決(八十七年度上訴字第五二一一號,起訴案號: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七年 度偵字第一一八九三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查第三審上訴書狀,應敍述上訴之理由,其未敍述者,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補提理 由書於原審法院,已逾上述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 ,第三審法院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第三百九十五條 後段規定甚明。本件上訴人甲○○因公共危險(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條第一項)案件, 不服原審判決,於民國八十八年二月十九日提起上訴,並未敍述理由,今逾期已久 ,於本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依上開規定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後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八 年 五 月 十三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謝 家 鶴 法官 洪 文 章 法官 花 滿 堂 法官 陳 世 淙 法官 洪 佳 濱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八 年 五 月 二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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