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88 年度台上字第 2446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88 年 05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傷害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二四四六號   上 訴 人 甲○○ 右上訴人因傷害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一月二十日第二審判決( 八十七年度上訴字第五二三三號,起訴案號: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六年度偵 字第八○二九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查上訴期間為十日,自送達判決後起算,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九條前段定有明文。 本件上訴人甲○○因傷害直系尊親屬(刑法第二百八十條、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 案件,經原審判決後,於民國八十八年三月十二日送達於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附 卷,其上訴期間,因上訴人居住於原審法院所在地,無在途期間可言,截至同年 月二十二日即已屆滿,其期間之末日又非星期日、紀念日、或其他休息日,竟延至 同年月二十三日始行提起上訴,顯已逾期,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八 年 五 月 十三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謝 家 鶴 法官 洪 文 章 法官 花 滿 堂 法官 陳 世 淙 法官 洪 佳 濱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八 年 五 月 二十一 日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