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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88 年度台上字第 2763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88 年 05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二七六三號   上 訴 人 甲○○ 右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十 月二十九日第二審判決(八十七年度上訴字第三○○○號,起訴案號:台灣基隆地方 法院檢察署八十六年度偵字第二四二八、二五二六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查上訴期間為十日,自送達判決後起算,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九條前段定有明文。 本件上訴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案件,經原審判決後,於民國八十七 年十一月二十五日送達於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附卷,其上訴期間即令扣除在 途期間二日,截至十二月七日亦已屆滿,其期間之末日又非星期日、紀念日、或其他 休息日,竟延至同年十二月八日始行提起上訴,顯已逾期,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 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八 年 五 月 二十七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謝 家 鶴 法官 洪 文 章 法官 花 滿 堂 法官 陳 世 淙 法官 洪 佳 濱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八 年 六 月 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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