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88 年度台上字第 2782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88 年 05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偽造文書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二七八二號   上 訴 人 乙○○         甲○○ 右上訴人等因偽造文書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九月十四日第二審 判決(八十七年度上訴字第三三七○號,起訴案號: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七 年度偵字第一二六八、三○二一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甲○○部分: 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七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 訴理由狀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 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 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本件原判決以上訴人甲○○上訴 逾期,而駁回其在第二審之上訴。已詳敍依據及理由,從形式上觀察,原判決並無任 何違背法令之處。查上訴人係於民國八十七年六月二十四日始提起第二審上訴,有上 訴狀附卷可稽(見原審卷十七、十八頁),上訴意旨謂係於八十七年六月二十三日提 起上訴,殊屬無據。上訴意旨未依據卷證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如何違背法令,置原 判決之論敍於不顧,徒為事實上之爭辯,難謂已符合首揭法定上訴要件,其上訴違背 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乙○○部分: 查上訴期間為十日,自送達判決後起算,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九條前段定有明文。 本件上訴人乙○○因偽造文書案件,經原審判決後,於民國八十七年九月二十四日送 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按,其上訴期間即令扣除在途期間二日,截至八十七年十月六 日亦已屆滿,其期間之末日又非星期日、紀念日、或其他休息日,竟延至八十七年 十月七日始行提起上訴,顯已逾期,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八 年 五 月 二十七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謝 家 鶴 法官 洪 文 章 法官 花 滿 堂 法官 陳 世 淙 法官 洪 佳 濱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八 年 六 月 五 日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