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88 年度台上字第 3515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88 年 07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違反電信法等罪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三五一五號   上 訴 人 甲○○ 右上訴人因違反電信法等罪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十一 月二十五日第二審判決(八十七年度上訴字第二四五六號,起訴案號:台灣彰化地方 法院檢察署八十六年度偵字第九一○二、一○○三一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七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 訴理由狀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 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 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本件原判決維持第一審論處上訴 人甲○○違反電信法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罪刑之判決,駁回其在第二審之上訴。已詳敍 認定犯罪事實之依據及憑以認定之理由,並對上訴人否認犯罪之辯詞,如何不足採信 ,均已依據卷內資料予以指駁及說明,從形式上觀察,原判決並無任何違背法令之處 。上訴人確在偵查中供認其夫弟宋偉城有告訴其電話係盜拷云云(偵查卷第三十七頁 ),上訴意旨否認該供述,自與卷證不符。本件事證既明,原審未再傳訊宋某,難謂 證據調查未盡。又原判決已審酌上訴人犯罪之一切情狀,並非未予調查。上訴意旨未 依據卷證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如何違背法令,置原判決之論敍於不顧,仍執前詞為 事實上之爭辯,並對原審採證認事之職權行使,任意指摘,難謂已符合首揭法定上訴 要件,其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按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六條所列各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 法院,法有明文。本件上訴人因持有一級毒品案件,原審係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 一條第一項論處罪刑,核屬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六條第一款之案件,依首開說明, 既經第二審判決,自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上訴人竟復提起上訴,顯為法所不許。 此部分其上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八 年 七 月 一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謝 家 鶴 法官 洪 文 章 法官 花 滿 堂 法官 陳 世 淙 法官 洪 佳 濱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八 年 七 月 十三 日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