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三五一五號
上 訴 人 甲○○
右
上訴人因違反電信法等罪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十一
月二十五日第二審判決(八十七年度上訴字第二四五六號,
起訴案號:台灣彰化地方
法院檢察署八十六年度偵字第九一○二、一○○三一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按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七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
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
上
訴理由狀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
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
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
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
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
予以駁回。本件原判決維持第一審論處上訴
人甲○○違反電信法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罪刑之判決,駁回其在第二審之上訴。已詳敍
認定犯罪事實之依據及憑以認定之理由,並對上訴人否認犯罪之辯詞,如何不足採信
,均已依據卷內資料予以指駁及說明,從形式上觀察,原判決並無任何違背法令之處
。上訴人確在
偵查中供認其夫弟宋偉城有
告訴其電話係盜拷云云(偵查卷第三十七頁
),
上訴意旨否認該供述,自與卷證不符。本件事證既明,原審未再傳訊宋某,
難謂
證據調查未盡。又原判決已
審酌上訴人犯罪之一切情狀,並非未予調查。上訴意旨未
依據卷證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如何違背法令,置原判決之論敍於不顧,仍執前詞為
事實上之爭辯,並對原審採證認事之職權行使,任意指摘,難謂已符合
首揭法定上訴
要件,其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按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六條所列各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
法院,法有明文。本件上訴人因
持有一級毒品案件,原審係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
一條第一項論處罪刑,
核屬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六條第一款之案件,依首開說明,
既經第二審判決,自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上訴人竟復提起上訴,顯為法所不許。
此部分其上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八 年 七 月 一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謝 家 鶴
法官 洪 文 章
法官 花 滿 堂
法官 陳 世 淙
法官 洪 佳 濱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八 年 七 月 十三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