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三五一六號
上 訴 人 甲○○
右
上訴人因盜匪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十月二十一日第
二審判決(八十七年度上訴字第二四三九號,
起訴案號: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八
十六年度偵字第二五八二八、二五二六九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按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七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
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
上
訴理由並未指摘原判決有何違法,自應認其上訴為違背
法律上之程式,
予以駁回。本
件
上訴意旨,僅以上訴人未參與其中數件強劫案件,原審不採,
顯有未合云云為唯一
理由,而於原判決如何違背法令並無一語涉及,自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八 年 七 月 一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謝 家 鶴
法官 洪 文 章
法官 花 滿 堂
法官 陳 世 淙
法官 洪 佳 濱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八 年 七 月 十三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