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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88 年度台上字第 3568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88 年 07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侵占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三五六八號   上 訴 人 甲○○   選任辯護人 林清源律師上訴人侵占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六月十九日第二審判決( 八十六年度上訴字第一○○八號,起訴案號: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四年度偵 字第五四三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被告死亡者,應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著有明文。又 被告在第二審法院判決後上訴第三審法院中死亡者,依同法第三百九十四條第一項但 書、第三百九十三條第五款、第三百九十八條第二款、第三百八十七條之規定,第三 審之審判,亦有上開條款之用。查本件上訴人涉嫌侵占一案,歷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第一審判決,並原審法院以八十六年度上訴字第一○○八號為第二審論處上訴人業 務上侵占罪刑之判決後,上訴人不服,於民國(下同)八十六年七月八日提起第三審 上訴,於八十八年六月九日死亡,此有私立台北醫學院附設醫院出具之死亡證明書 及台北縣永和市戶政事務所出具之戶籍謄本附本院卷可稽。揆之首開說明,自應由本 院將原判決撤銷,另為諭知公訴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八條第二款、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八 年 七 月 七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莊 來 成 法官 呂 潮 澤 法官 白 文 漳 法官 蘇 振 堂 法官 林 增 福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八 年 七 月 十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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