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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88 年度台上字第 4240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88 年 08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八年度台上字第四二四○號   上 訴 人 甲○○ 右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中華民國八十八 年一月二十五日第二審判決(八十八年度上訴字第一八二號,起訴案號:台灣台中地 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七年度偵字第一六九八九、二二三九六、二二四四五、二二八一四 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七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 訴理由狀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 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 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本件上訴人甲○○被訴連續犯毒 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一項施用第一級毒品罪,累犯,經第一審法院於民國八十七 年十二月十八日判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上訴人於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收受判決正本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按,其上訴期間,因上訴人於台灣台中監獄附設戒治處所 強制戒治中,無在途期間可言,截至八十八年一月七日即已屆滿,其期間之末日又非 星期日、紀念日或其他休息日,竟延至八十八年一月十一日始向第二審法院提起上 訴,顯已逾期,原判決乃以上訴人之上訴不合法,判決駁回上訴人在第二審之上訴, 經核於法尚無違誤。上訴意旨僅主張其提起第二審上訴,並未逾期云云,然原判決究 如何違背法令,並未依據卷內資料具體表明,顯與法定上訴第三審之形式要件不符, 其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至上訴人被訴施用第二級毒品部分,因不得上 訴已確定,附為敍明。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八 年 八 月 五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謝 家 鶴 法官 洪 文 章 法官 花 滿 堂 法官 陳 世 淙 法官 洪 佳 濱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八 年 八 月 十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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