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八年度台上字第四二四○號
上 訴 人 甲○○
右
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中華民國八十八
年一月二十五日第二審判決(八十八年度上訴字第一八二號,
起訴案號:台灣台中地
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七年度偵字第一六九八九、二二三九六、二二四四五、二二八一四
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按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七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
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
上
訴理由狀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
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
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
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
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
予以駁回。本件上訴人甲○○被訴
連續犯毒
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一項施用
第一級毒品罪,
累犯,經第一審法院於民國八十七
年十二月十八日判處
有期徒刑壹年陸月,上訴人於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收受判決
正本
之
送達,有
送達證書附卷
可按,其
上訴期間,因上訴人於台灣台中監獄附設戒治處所
強制戒治中,無
在途期間可言,截至八十八年一月七日即已屆滿,其期間之末日又非
星
期日、紀念日或其他休息日,
乃竟延至八十八年一月十一日始向第二審法院提起上
訴,顯已逾期,原判決乃以上訴人之
上訴不合法,判決
駁回上訴人在第二審之上訴,
經核於法尚無違誤。
上訴意旨僅主張其提起第二審上訴,並未逾期云云,然原判決究
如何違背法令,並未依據卷內資料具體表明,顯與法定上訴第三審之形式要件不符,
其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至上訴人被訴施用
第二級毒品部分,因不得上
訴已確定,附為敍明。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八 年 八 月 五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謝 家 鶴
法官 洪 文 章
法官 花 滿 堂
法官 陳 世 淙
法官 洪 佳 濱
右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八 年 八 月 十六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