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八年度台上字第四二五三號
上 訴 人 甲○○
右
上訴人因妨害風化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十二月二十二日第二
審判決(八十七年度上訴字第四二三八號,
起訴案號: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
六年度少連偵字第二十九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按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七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
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
上
訴理由並未指摘原判決有何違法,自應認其上訴為違背
法律上之程式,
予以駁回。本
件
上訴意旨,僅泛以原審未調查
證據,判決不
適用法則為唯一理由,而於原判決如何
違背法令並無一語涉及,自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又本件為程序判決,上
訴人請求
宣告緩刑,無從審究,
併予敘明。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八 年 八 月 五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謝 家 鶴
法官 洪 文 章
法官 花 滿 堂
法官 陳 世 淙
法官 洪 佳 濱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八 年 八 月 十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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