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八年度台上字第四二七九號
上 訴 人 丙 ○ ○
丁 ○ ○
乙 ○ ○
甲○○○
右
上訴人等因違反
著作權法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二月
九日第二審判決(八十七年度上訴字第二九四九號,
起訴案號: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
察署八十六年度偵字第四四二五、九二○三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按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七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
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
上
訴理由狀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
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
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
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
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
予以駁回。本件原判決撤銷第一審不當之判
決,改判
諭知發回第一審法院。已詳敍依據及理由,從形式上觀察,原判決並無任何
違背法令之處。
上訴意旨未依據卷證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如何違背法令,置原判決
之論敍於不顧,徒為實體上之爭辯,並對原判決已說明事項,任意指摘,
難謂已符合
首揭法定上訴要件,其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八 年 八 月 五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謝 家 鶴
法官 洪 文 章
法官 花 滿 堂
法官 陳 世 淙
法官 洪 佳 濱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八 年 八 月 十六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