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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88 年度台上字第 4287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88 年 08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瀆職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八年度台上字第四二八七號   上 訴 人 甲○○         乙○○   被   告 丙○○         丁○○ 右上訴人等因自訴被告等瀆職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二 月二十六日第二審判決(八十八年度上訴字第三六六號,自訴案號:台灣台中地方法 院八十七年度自字第一○九一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七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不得為之,是當事人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 如果上訴理由狀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 不當,或所指原判決之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 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本件原判決以上訴人甲○○ 、乙○○自訴被告丙○○、丁○○涉犯之圖利罪,係侵害國家法益之罪,上訴人等並 非犯罪之直接被害人,依法不得提起自訴,因而維持第一審知自訴不受理之判決, 駁回上訴人等在第二審之上訴,已詳敘其認定之理由,從形式上觀察,並無任何違背 法令之處。上訴意旨,對於原判決此等論斷,究竟如何違背法令,並未依據卷內資料 ,為具體之指摘,徒憑己意,泛詞指摘原判決違法,難謂已符合首揭法定上訴要件, 其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八 年 八 月 五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謝 家 鶴 法官 洪 文 章 法官 花 滿 堂 法官 陳 世 淙 法官 洪 佳 濱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八 年 八 月 十七 日 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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