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88 年度台上字第 5372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88 年 09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枉法裁判等罪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五三七二號   上訴人 馮建國   被 告 台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庭       甲○○       乙○○ 右上訴人因自訴被告台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庭枉法裁判等罪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 台南分院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五月三十一日第二審判決(八十八年度上訴字第七○二號 ,自訴案號:台灣嘉義地方法院八十七年度自字第八九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 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被告台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庭部分: 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七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 訴理由狀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 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 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本件原判決維持第一審知自訴 不受理之判決,駁回上訴人馮建國在第二審之上訴。已詳敍依據及理由,從形式上觀 察,原判決並無任何違背法令之處。上訴意旨未衣據卷證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如何 違背法令,置原判決之論敍於不顧,徒憑己見,任意指摘原判決不當,難謂已符合首 揭法定上訴要件,其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被告甲○○、乙○○部分: 按上訴係不服判決請求救濟之方法,未經下級法院判決之案件,不得向上級法院提起 上訴,且上訴應於判決後始得為之,若未經判決部分,提起上訴,其上訴自難認為合 法。本件上訴人自訴被告台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庭枉法裁判等罪案件,第一審及原審 均以台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庭為判決對象。而上訴人在第一審既未對甲○○、乙○○ 提起自訴,復未經判決,竟一併對其二人提起上訴,依首開說明,尚難認為合法,應 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八 年 九 月 二十二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謝 家 鶴 法官 洪 文 章 法官 花 滿 堂 法官 陳 世 淙 法官 洪 佳 濱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八 年 十 月 十二 日 Z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