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88 年度台上字第 5374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88 年 09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五三七四號   上 訴 人 甲○○ 右上訴人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七月二 十一日第二審判決(八十七年度上訴字第二六八九號,起訴案號:台灣板橋地方法院 檢察署八十六年度偵字第一九八五八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七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不得為之,是當事人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 如果上訴理由狀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 不當,或所指原判決之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 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本件原判決綜合調查證據之 結果,撤銷第一審不當之判決,改判論處上訴人甲○○共同連續非法販賣化學合成麻 醉藥品罪刑,已詳敘所憑之證據及認定之理由,並對上訴人否認犯罪之辯詞,如何不 足採信,均已依據卷內資料,詳予指駁,從形式上觀察,並無任何違背法令之處。而 第三審為法律審,應以第二審所確認之事實為判決基礎,故於第三審上訴中不得主張 新事實或提出新證據。上訴意旨,對於原判決究竟如何違背法令,並未依據卷內資料 ,為具體之指摘,徒執陳詞,而為事實之爭辯,自非適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至其聲 請訊問證人嚴○訓,核係上訴本院始行提出之新證據,依上開說明,其上訴自屬違背 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八 年 九 月 二十二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謝 家 鶴 法官 洪 文 章 法官 花 滿 堂 法官 陳 世 淙 法官 洪 佳 濱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八 年 十 月 十四 日 R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