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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88 年度台抗字第 156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88 年 06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等罪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台抗字第一五六號   抗 告 人 甲○○ 右抗告人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等罪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中華民國八 十八年三月二十九日定應執行刑之裁定(八十八年度聲字第八九號),提起抗告,本 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本件原裁定以抗告人甲○○因竊盜罪,經台灣嘉義地方法院於民國八十六年六月十九 日判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又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罪,經原審法院於八十八年一 月十九日判處有期徒刑伍年陸月,均已確定(詳如附表所示)在案,合於定應執行刑 之規定,因依檢察官之聲請用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陸 年陸月,係在二罪中最長期有期徒刑伍年陸月以上,各刑合併之有期徒刑陸年捌月以 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抗告意旨以其竊盜部分所受押日數,已逾宣告刑,該部分 應已執行完畢,不得併為定應執行刑云云,此執行時應予折抵之問題,其抗告為無 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八 年 六 月 三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謝 家 鶴 法官 洪 文 章 法官 花 滿 堂 法官 陳 世 淙 法官 洪 佳 濱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八 年 六 月 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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