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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88 年度台抗字第 165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88 年 06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等罪定其應執行刑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台抗字第一六五號   抗 告 人 甲○○ 右抗告人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等罪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中華民國八 十八年四月十六日定其應執行刑之裁定(八十八年度聲字第二六八號),提起抗告, 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本件原審裁定以:抗告人甲○○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等罪,經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及原審先後判處有期徒刑三月、二年八月,均經確定,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經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 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二年九月,經核於法並無不合。抗告意 旨徒以其所犯非法吸用化學合成麻醉藥品部分,所處有期徒刑三月,經易科罰金執行 完畢,不應合併定執行刑云云,此為檢察官執行指揮問題,與本件無涉,抗告難認有 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八 年 六 月 三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謝 家 鶴 法官 洪 文 章 法官 花 滿 堂 法官 陳 世 淙 法官 洪 佳 濱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八 年 六 月 二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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