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
裁定 八十八年度台抗字第一七四號
抗 告 人 甲○○‧○○‧○○○
(000000000 000000 000000000)
右抗告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三月三
十日駁回
具保聲請停止
羈押之裁定(八十八年度聲字第一七七號),提起抗告,本院
裁定如左: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按羈押之被告除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四條各款所列情形之一,經具保聲請停止羈押
不得駁回外,其他因犯罪經羈押之被告應否許可停止羈押,
事實審法院本有斟酌訴訟
進行程度及其他一切情事自由裁量之權。本件原裁定以抗告人甲○○‧○○‧○○○
(000000000 000000 000000000)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原法院認有刑事訴訟
法第一○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而有羈押之必要,執行羈押,茲查此項羈押原因尚
未消滅,
乃將抗告人
具保停止羈押之聲請,
裁定駁回,經核於法尚無違誤。抗告意旨
徒執其係遭人陷害云云,據以指摘原裁定不當,
難認有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八 年 六 月 九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莊 來 成
法官 呂 潮 澤
法官 謝 俊 雄
法官 白 文 漳
法官 蘇 振 堂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八 年 六 月 十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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