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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88 年度台抗字第 174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88 年 06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台抗字第一七四號   抗 告 人 甲○○‧○○‧○○○         (000000000 000000 000000000) 右抗告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三月三 十日駁回具保聲請停止羈押之裁定(八十八年度聲字第一七七號),提起抗告,本院 裁定如左: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羈押之被告除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四條各款所列情形之一,經具保聲請停止羈押 不得駁回外,其他因犯罪經羈押之被告應否許可停止羈押,事實審法院本有斟酌訴訟 進行程度及其他一切情事自由裁量之權。本件原裁定以抗告人甲○○‧○○‧○○○ (000000000 000000 000000000)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原法院認有刑事訴訟 法第一○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而有羈押之必要,執行羈押,茲查此項羈押原因尚 未消滅,將抗告人具保停止羈押之聲請,裁定駁回,經核於法尚無違誤。抗告意旨 徒執其係遭人陷害云云,據以指摘原裁定不當,難認有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八 年 六 月 九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莊 來 成 法官 呂 潮 澤 法官 謝 俊 雄 法官 白 文 漳 法官 蘇 振 堂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八 年 六 月 十四 日 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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