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
裁定 八十八年度台抗字第一八一號
抗 告 人 甲○○
右抗告人因
公共危險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五月五日延長覊押之
裁定(八十七年度
上訴字第五二九四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本件原裁定以:抗告人甲○○因公共危險案件,前經
原審法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一
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三款情形,犯罪嫌疑重大而有覊押之必要
予以覊押,而其第一
次延長覊押
期間,應於民國八十八年五月十五日屆滿,茲因覊押原因仍然存在,有繼
續覊押之必要,應自民國八十八年五月十六日起延長覊押期間貳月,經核
於法尚無不
合。抗告意旨指其係遭誣構,本無覊押之必要云云,任意指摘原裁定不當,難認為有
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八 年 六 月 十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謝 家 鶴
法官 洪 文 章
法官 花 滿 堂
法官 陳 世 淙
法官 洪 佳 濱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八 年 六 月 二十一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