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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88 年度台抗字第 185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88 年 06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殺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台抗字第一八五號   抗 告 人 甲○○ 右抗告人因殺人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三月二十三日駁 回聲請具保停止押之裁定(八十八年度聲字第二○六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 左: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押之被告除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四條之規定,經具保聲請停止押,不得駁回 外,其他因犯罪被押之被告,應否許可停止押,法院本有裁量之權。本件抗告人 甲○○因殺人案件,經原審法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 之情形,而有押之必要,執行押。抗告人以其僅因受友人之託,載人前往尋友, 而捲入此案,因妻子須照顧分別為兩歲、一歲之幼兒,無法外出工作,毫無經濟來源 ,徬徨無助,因而聲請具保停止押,以挽救瀕臨破碎之家庭云云。原審以押原因 尚未消滅,駁回其聲請,經核並無不合。抗告意旨,仍執陳詞,請求准予具保候傳云 云,其抗告自不能認為有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八 年 六 月 十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謝 家 鶴 法官 洪 文 章 法官 花 滿 堂 法官 陳 世 淙 法官 洪 佳 濱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八 年 六 月 二十一 日 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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