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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88 年度台抗字第 194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88 年 06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台抗字第一九四號   抗 告 人 甲○○ 右抗告人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十二月十日第三 審判決(八十七年度台上字第四一九二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第三審法院為終審法院,案件經終審法院判決或裁定,即告確定,無得為上訴或抗 告之餘地。本件抗告人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經本院判決後,抗告人復具狀 提起抗告,自為法所不許,應予駁回。又本件既經判決確定,已不生押或延長押 問題;抗告意旨所稱其押期間已滿,本院未裁定延長押,應將其釋放云云,尚有 誤解,併此敍明。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一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八 年 六 月 十七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官 陳 炳 煌 法官 陳 正 庸 法官 陳 世 雄 法官 陳 東 誥 法官 張 春 福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八 年 六 月 二十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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