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
裁定 八十八年度台抗字第一九四號
抗 告 人 甲○○
右抗告人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十二月十日第三
審判決(八十七年度台上字第四一九二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按第三審法院為終審法院,案件經終審法院判決或裁定,即告確定,無得為
上訴或抗
告之餘地。本件抗告人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經本院判決後,抗告人復具狀
提起抗告,自為法所不許,應予駁回。又本件既經判決確定,已不生押或延長押
問題;抗告意旨
所稱其押
期間已滿,本院未裁定延長押,應將其釋放云云,尚有
誤解,併此敍明。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一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八 年 六 月 十七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官 陳 炳 煌
法官 陳 正 庸
法官 陳 世 雄
法官 陳 東 誥
法官 張 春 福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八 年 六 月 二十三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