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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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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88 年度台抗字第 197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88 年 06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公共危險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台抗字第一九七號   抗 告 人 甲○○ 右抗告人因公共危險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五月十三日第三審裁定(八十 八年度台抗字第一四○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請或聲明。本件 抗告人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裁定後,復又具狀抗告,殊為法所不許,特為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八 年 六 月 十七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謝 家 鶴 法官 洪 文 章 法官 花 滿 堂 法官 陳 世 淙 法官 洪 佳 濱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八 年 六 月 三十 日 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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