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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88 年度台抗字第 207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88 年 06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台抗字第二○七號   抗 告 人 甲 ○ 右抗告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中華民國八十八 年五月四日駁回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之裁定(八十八年度聲字第三一四號),提起抗 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本件原審裁定以:抗告人李○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原審認為有刑事訴 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者,而有羈押之必 要,執行羈押。抗告人在原審聲請意旨略以:其家中有丈夫、兒子及姪兒女待照料, 且家中經濟陷於困境,為此請求具保停止羈押云云。經審酌抗告人之羈押原因並未消 滅,所請自難准許。而裁定駁回其聲請,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抗告意旨仍執前詞指摘 ,難認有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八 年 六 月 二十四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謝 家 鶴 法官 洪 文 章 法官 花 滿 堂 法官 陳 世 淙 法官 洪 佳 濱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八 年 七 月 七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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