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88 年度台抗字第 324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88 年 09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誣告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台抗字第三二四號   抗告人 甲○○ 右再抗告人因誣告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八月五日第三審裁定(八十八年 度台抗字第二五九號),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再抗告駁回。 理 由 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提起抗告或再抗告。本件 再抗告人因誣告案件,經本院裁定後,復又具狀再抗告,殊為法所不許,特為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八 年 九 月 十六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謝 家 鶴 法官 洪 文 章 法官 花 滿 堂 法官 陳 世 淙 法官 洪 佳 濱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八 年 十 月 八 日 M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