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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88 年度台抗字第 328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88 年 09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違反肅清煙毒條例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台抗字第三二八號   抗告 人 甲○○ 右再抗告人因違反肅清煙毒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八月五日駁回抗告 之裁定(八十八年度台抗字第二五五號),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再抗告駁回。 理 由 本院係終審法院,對於終審法院裁定不得提起抗告或再抗告。本件再抗告人甲○○ 因違反肅清煙毒條例案件,既經本院裁定將其抗告駁回,依法不得再抗告,應予駁回 。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一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八 年 九 月 十六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謝 家 鶴 法官 洪 文 章 法官 花 滿 堂 法官 陳 世 淙 法官 洪 佳 濱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八 年 十 月 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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