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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88 年度台抗字第 40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88 年 02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台抗字第四○號   抗 告 人 巫○融 右抗告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中華民國八十七 年十一月三十日所為駁回聲請具保停止押之裁定(八十七年度聲字第一○八九號) ,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原裁定以抗告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原審法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 七十六條第二款、第四款之情形,依同法第一百零一條之規定訊問後,認有押之必 要,予以執行押。抗告人雖以其罹患心肌梗塞病,於押期間曾兩度發作,聲請具 保等情。經原審向台灣台中看守所函查,據覆「抗告人暫無保外治療必要」,有該所 覆函在卷可稽,因認押之情形依然存在,且不能因具保使其消滅,以裁定駁回抗告 人之聲請,經核於法尚無違誤。抗告意旨仍執陳詞,指摘原裁定不當,非有理由,應 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八 年 二 月 四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黃 劍 青 法官 劉 敬 一 法官 林 增 福 法官 邵 燕 玲 法官 張 清 埤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八 年 二 月 九 日 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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