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88 年度台抗字第 55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88 年 02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盜匪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台抗字第五五號   抗告 人 黃○龍         黃○亮 右再抗告人等因盜匪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十二月二十 九日所為駁回聲請具保停止押抗告之裁定(八十七年度抗字第一七六號),提起再 抗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再抗告駁回。 理 由 對於抗告法院之裁定,除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五條但書有特別規定者外,不得再行 抗告。本件再抗告人等因盜匪案件(第一審係論處妨害自由之罪刑),不服第一審駁 回聲請具保停止押之裁定,提起抗告,經原審以抗告無理由予以駁回後,查非前條 但書規定特別情形之範圍,自不得提起再抗告。而再抗告人等竟復提起,顯為法所不 許,其再抗告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一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八 年 二 月 二十五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黃 劍 青 法官 劉 敬 一 法官 林 增 福 法官 邵 燕 玲 法官 張 清 埤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八 年 三 月 二 日 A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