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
裁定 八十八年度台聲字第二八號
聲請人 甲○○
右
聲請人因誣告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五月六日第三審確定判決(八十八
年度台上字第二三○六號),聲請
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
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請或聲明。本件
聲請人因誣告案件,經本院裁判後,復又具狀聲請上訴,殊為法所不許,特為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八 年 九 月 九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紀 俊 乾
法官 楊 商 江
法官 黃 正 興
法官 丁 錦 清
法官 賴 忠 星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八 年 九 月 十五 日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