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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88 年度台聲字第 28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88 年 09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誣告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台聲字第二八號   聲請人 甲○○ 右聲請人因誣告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五月六日第三審確定判決(八十八 年度台上字第二三○六號),聲請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請或聲明。本件 聲請人因誣告案件,經本院裁判後,復又具狀聲請上訴,殊為法所不許,特為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八 年 九 月 九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紀 俊 乾 法官 楊 商 江 法官 黃 正 興 法官 丁 錦 清 法官 賴 忠 星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八 年 九 月 十五 日 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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