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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88 年度台聲字第 31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88 年 09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盜匪聲明上訴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台聲字第三一號   聲 明 人 甲○○ 右聲明人因盜匪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七十九年二月十六日第三審判決(七十九年 度台上字第五六一號),聲明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聲明駁回。 理 由 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請或聲明。本件 聲明人因盜匪案件,經本院裁判後,復又具狀聲明上訴,殊為法所不許,特為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八 年 九 月 九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謝 家 鶴 法官 洪 文 章 法官 花 滿 堂 法官 陳 世 淙 法官 洪 佳 濱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八 年 九 月 二十三 日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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