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88 年度台聲字第 33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88 年 09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貪污聲請再審聲明疑義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台聲字第三三號   聲 明 人 甲○○ 右聲明人因貪污聲請再審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七月二十二日駁回抗告 之裁定(八十八年度台抗字第二三九號),聲明疑義,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聲明駁回。 理 由 當事人對於有罪裁判之文義有疑義者,得向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疑義,刑事訴訟 法第四百八十三條定有明文。查本件聲明人甲○○因貪污聲請再審案件,不服本院民 國八十八年六月十日駁回抗告之裁定提起再抗告,經本院裁定駁回後,復具狀對於該 駁回再抗告之裁定聲明疑義,核非對於有罪裁判之文義有疑義而聲明疑義,自為法所 不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六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八 年 九 月 二十二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 曾 有 田 法官 陳 宗 鎮 法官 劉 介 民 法官 魏 新 和 法官 孫 增 同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八 年 九 月 二十八 日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