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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88 年度台聲字第 37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88 年 09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妨害風化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台聲字第三七號   聲 明 人 甲○○ 右聲明人因妨害風化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一月十四日第三審判決(八十 八年度台上字第一六六號),聲明抗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聲明駁回。 理 由 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請或聲明。本件 聲明人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本院裁判後,復又具狀聲明抗告,殊為法所不許,特為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八 年 九 月 三十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陳 錫 奎 法官 洪 清 江 法官 吳 昆 仁 法官 李 伯 道 法官 高 金 枝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八 年 十 月 五 日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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