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八十八年度台附字第五號
上 訴 人 乙○○
被
上訴人 甲○○
右上訴人因自訴被上訴人誣告等罪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中華民國八十七
年四月二十九日第二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八十七年度重附民上字第一三二號)
,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按因刑事訴訟
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而駁回原告附帶民事訴訟之判決,非
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二項規定甚明
。若第二審維持第一審
無罪判決,併將附帶民事訴訟之上訴駁回時,關於附帶民事訴
訟之再為上訴,自亦應受同一之限制。所謂對於刑事判決之上訴,專指合法之上訴而
言。本件原判決以刑事訴訟已維持第一審
諭知被上訴人無罪之判決,因而為
駁回上訴
人附帶民事訴訟上訴之判決。而上訴人對於刑事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業經本院認為
不合
法律上程式,判決
予以駁回。則刑事判決既無合法之上訴,自亦不得就附帶民事
訴訟之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竟復提起上訴,顯非法之所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條、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八 年 二 月 二十五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 謝 家 鶴
法官 洪 文 章
法官 花 滿 堂
法官 陳 世 淙
法官 洪 佳 濱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八 年 三 月 四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