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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88 年度台附字第 5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88 年 02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誣告等罪
最高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八十八年度台附字第五號   上 訴 人 乙○○   被上訴人 甲○○ 右上訴人因自訴被上訴人誣告等罪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中華民國八十七 年四月二十九日第二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八十七年度重附民上字第一三二號) ,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因刑事訴訟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而駁回原告附帶民事訴訟之判決,非 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二項規定甚明 。若第二審維持第一審無罪判決,併將附帶民事訴訟之上訴駁回時,關於附帶民事訴 訟之再為上訴,自亦應受同一之限制。所謂對於刑事判決之上訴,專指合法之上訴而 言。本件原判決以刑事訴訟已維持第一審諭知被上訴人無罪之判決,因而為駁回上訴 人附帶民事訴訟上訴之判決。而上訴人對於刑事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業經本院認為 不合法律上程式,判決予以駁回。則刑事判決既無合法之上訴,自亦不得就附帶民事 訴訟之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竟復提起上訴,顯非法之所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條、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八 年 二 月 二十五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 謝 家 鶴 法官 洪 文 章 法官 花 滿 堂 法官 陳 世 淙 法官 洪 佳 濱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八 年 三 月 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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