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八十八年度台附字第六八號
上 訴 人 卯○○
被
上訴人 甲○○
乙○○ 前○○市市長
丙○○
丁○○
戊○○
己○○
庚○○ 同右
辛○○
壬○○
癸○○
子○○
丑○○
寅○○
右上訴人因自訴被上訴人等
偽造文書等罪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中華民國
八十八年一月二十日第二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八十七年度附民上字第四五一號
),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按因刑事訴訟
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而駁回原告附帶民事訴訟之判決,非
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二項規定甚明
。所謂對於刑事判決之上訴,專指合法之上訴而言。本件上訴人卯○○自訴被上訴人
甲○○等人偽造文書等罪案件,經原審維持第一審
諭知自訴不受理之判決,對於上訴
人所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亦認第一審駁回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
聲請為無不合,
駁回
上訴。茲刑事判決部分,上訴人雖提起第三審上訴,但經本院認為違背
法律上之程式
,判決
予以駁回。刑事判決既無合法之上訴,則上訴人就附帶民事訴訟之判決所提起
之上訴,亦難認係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條、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八 年 九 月 二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謝 家 鶴
法官 洪 文 章
法官 花 滿 堂
法官 陳 世 淙
法官 洪 佳 濱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八 年 九 月 二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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