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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88 年度台附字第 69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88 年 09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偽造文書
最高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八十八年度台附字第六九號   上 訴 人 丙○○   被上訴人 甲○○○        乙○○ 右上訴人因自訴被上訴人等偽造文書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中華民國八十 八年五月六日第二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八十七年度附民上字第七四號),提起 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因刑事訴訟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而駁回原告附帶民事訴訟之判決,非 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二項規定甚明 。所謂對於刑事判決之上訴,專指合法之上訴而言。本件上訴人丙○○自訴被上訴人 甲○○○、乙○○偽造文書案件,經原審維持第一審諭知本件免訴之判決,對於上訴 人所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亦認第一審駁回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為無不合,駁回 上訴。茲刑事判決部分,上訴人雖提起第三審上訴,但經本院認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 ,判決予以駁回。刑事判決既無合法之上訴,則上訴人就附帶民事訴訟之判決所提起 之上訴,亦難認係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條、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八 年 九 月 二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謝 家 鶴 法官 洪 文 章 法官 花 滿 堂 法官 陳 世 淙 法官 洪 佳 濱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八 年 九 月 二十 日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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