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八十八年度台附字第七○號
上 訴 人 甲○○
乙○○
丙○○
丁○○
戊○○
己○○
被
上訴 人 庚○○
彰化基督教醫院
右 一 人
法定
代理人 壬○○
右上訴人等因被上訴人庚○○過失致人於死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中華民
國八十六年八月二十日第二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八十六年度附民上字第二○五
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按因刑事訴訟
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而駁回原告附帶民事訴訟之訴之判決
,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二項規定
甚明。所謂對於刑事判決之上訴,專指合法之上訴而言。本件原判決以刑事訴訟已
諭
知無罪,因而為
駁回上訴人之訴之判決。而檢察官對於刑事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業
經本院認為不合法,判決
予以駁回。則刑事判決既無合法之上訴,依上開規定,自亦
不得就附帶民事訴訟之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等竟復提起上訴,顯為法所不許,應予
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條前段、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八 年 九 月 九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陳 錫 奎
法官 洪 清 江
法官 吳 昆 仁
法官 李 伯 道
法官 花 滿 堂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八 年 九 月 十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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